|
浙江省嵊州市去年下半年发生的一起企业拒不履行环保部门处罚决定,法院不受理环保部门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尔后法院又驳回环保部门复议申请的案例。此案虽经多方交涉,但至今没有结果,造成环境执法效能受到影响、粉尘污染依旧的局面。
去年8月,浙江省嵊州市环保局根据群众举报,到该市崇仁硅藻土保温材料厂检查,发现该厂未经环评和审批,擅自扩建了一只倒焰窑并已投产。鉴于这家企业明显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嵊州市环保局于8月23日以〔嵊环罚字(2002)第124号〕文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嵊州市崇仁硅藻土保温材料厂违法扩建的倒焰窑立即停止生产。结果,被处罚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事项。嵊州市环保局遂依法向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该法院以“停止生产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为由,于9月24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嵊州市环保局不服,又向嵊州市法院申请复议,被该法院“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
当地法院认为,“停止生产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第二项“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的规定。
当地环保部门则认为,其行政处罚决定指向对象是违法扩建的倒焰窑,具有物质内容。法院可以采用查封的方式,制止违法行为的延续,不应将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简单理解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并提出,对停止生产这一处罚内容如何理解,关系到法律、法规的实施,影响到执法的严肃性问题。执法部门不应该让排污企业的违法行为为所欲为。
为妥善解决此事,去年12月中旬,浙江省环保局和浙江省法制办曾派员到嵊州市与当地的环保局和法院沟通、协调,但未果。有关业内人士认为,发生在嵊州市的这起案件,当地环保部门压力大,一方面是,他们对环境违法行为无以应对,另一方面是,周围环境继续受到污染,群众的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由于环保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措施的实现,最终依赖于法院强制执行来保障。在浙江省近4年来办结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占了11%以上。目前,全省仅嵊州市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执行,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但在环境立法、执法上失去意义,而且环境安全这个问题也无从谈起。
有关专家告诉记者,在环境行政处罚中,“责令停产”这一行政处罚形式发生较多,这种处罚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被处罚单位做出的暂停生产或经营的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资格或能力罚。其特点有三:一是一种行为资格的处罚;二是被处罚单位的权利被剥夺是暂时的;三是其目的是为了纠正错误(即消除污染产生),改进工作。“责令停产”之类的处罚,虽然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没有物品往来,但它是一种权利剥夺。其执行内容可相应延伸,把它作为一种自我履行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执行,即“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指定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为了不影响环境执法效能,最近浙江省环保局已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取得联系。据浙江省环保局法规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此事已引起了浙江省高政法院的重视和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