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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行为的处罚,是否必须以监测数据为依据

  案情简介
  1999年底,某村办厂征得多党委和县征地办的同意,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手续的情况下,在所在地建造铸造车间,从事将废旧铝制品加温加热熔解成铝锭的生产活动(其污染源主要是燃烧的烟尘和冶炼时的废气)。县环境保护局以该车间选址不当,手续不全,未经县环境保护局批准就投产为理由,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厂作出罚款5000元和责令停产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厂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认为县环保局没有通过监测证明超标,就作出“罚款和停产”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行政处罚程序,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立案后,为了提取污染程度的科学证据,曾口头通知村办厂保护该车间现状,以便进行监测,原告口头表示照办,但过后对车间的烟囱重建加高到22米(原来10米左右),炉顶加了防尘盖,致使无法提取证据。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开办铸造车间,未经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就开始生产,是违法行为。根据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据此一审判决驳回村办厂的请求,维持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村办厂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村办厂改建铸造车间,有关报批手续不完备,在未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投产,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认为,县环保局在没有调查清楚该厂排出的废气是否超标,以及在没有对废气进行监测、取得可靠的科学数据的情况下,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不妥的。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要求县环保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案件评析
  我国的环保法律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都对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作了相应规定。村办厂以乡党委和县征地办同意为由,建设污染项目,已构成违反环保法的行为,环保部门有权进行处罚。而且这类处罚只须证明被处罚单位进行了改建、扩建存在违法事实,无须以监测数据作为确认其违法行为的依据,而监测数据可作为确定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的依据之一。一审法院以环保法为依据,驳回村办厂请求,维持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完全正确的。二审法院更改一审法院审理村办厂未申报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的诉讼标的,而以县环保局在没弄清楚该车间的废气是否超过规定的标准。以及在没有对废气进行监测,取得可靠科学数据的情况下,就作出结论和处理决定为由,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可罚又不可罚前后理由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县环保局并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村办厂的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作出任何处罚,而是对其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的行为进行处罚,这就没有必要非测定排放废气是否超标不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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