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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集团公司所属炼钢厂是我国自行设计、施工建设的现代化钢厂。其在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三同时”的情况下,即于1997年10月8日破土动工,投入建设。建成后的炼钢厂有3座80吨转炉,4台8流方坯连铸机,1台板坯连铸机。1998年12月3日正式投产,3号转炉于1998年12月10日炼出第一炉合格钢水。市环境保护局经过调查取证,拟对炼钢厂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尚未作出,该局局长就不断地接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电话,要求市环保局能免于或者减轻对炼钢厂的处罚,原因是炼钢厂是我国一家大型企业,投入生产不久,尚无经济效益。对炼钢厂作出行政处罚,会有损集团公司作为文明单位的形象。
处理结果
市环境保护局经过审理,认为炼钢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评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原则,任何单位、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法规的特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也是不能因为企业规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对待。我国的环境形势不容乐观,作为国家的大型国有企业,不仅应在生产中起带头作用,在环境保护方面也应起到表率作用。炼钢厂也不例外。市环保局依据环保法规定作出责令炼钢厂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当地起了极大的反响,许多污染企业表示。连炼钢厂这样的大企业都被处罚,可见国家对环保违法行为的查处是动了真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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