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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企业改变为生产性业业,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备污染物处理设施

  案情简介
  某贸易有限公司干1998年9月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主要是染料和助剂的批发和零售。该公司为了获取高额经济利润,在没有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变更手续和向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配备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由单纯的销售转变为私下从事染料和助剂的生产,然后再自行销售。自1999年12月以来,该贸易公司在加工生产过程中,将清洗装料桶、机器设备、车间地面的废水直接向附近的河道排放,造成周围河水污染、区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派人赴现场调查取证,并对车间的直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
  处理结果
  区环保局经过调查,认为该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向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染料和助剂,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并处以25000元罚款。
  案件评析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环境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配备污染物处理设施。实践中,对仅仅从事贸易,不产生环境污染的经营性企业,一般在企业成立前,并不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但是,如果经营性企业转变为生产性活动,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性活动,该企业不仅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还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配备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向环保部门审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未予批准的,不得擅自从事生产性活动。本案中贸易有限公司显然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手续,发现违法行为时已经投入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如何进行处罚?实践中,执法人员对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使用而未办理“三同时”手续的建设项目往往引用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实际上,该条例第二十四条是对主体工程正在建设的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所作的规定,而条例第二十八条是对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所作的规定。本案贸易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手续,擅自生产染料和助剂,显然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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