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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电子垃圾  难逃法律惩罚

  去年初,美国巴塞尔行动网BAN等环保组织散发的有关调查报告称,中国广东等地已经成为美国的电子废物处理场之一,国内外媒体也对此作了大量报道。最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走私固体废物的案件作出判决,因犯“走私固体废物罪”,沈阳安光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30万元,该公司总经理张建民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台湾商人杜专忠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该案的依法审理和宣判,表明了国家坚决打击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特别是电子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
  基本案情和审理过程
  沈阳安光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0年初,张建民被任命为沈阳安光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全权负责该公司的经营。在业务往来中,张建民与台湾商人杜全才达成口头协议:沈阳安光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为杜全才进口固体废物。于是,利用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和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沈阳安光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在2001年5月至9月间通过锦州口岸为杜全才进口固体废物7票14集装箱。其中前5箱为正常进口,从第6箱开始杜全才在集装箱内夹藏我国禁止进口的废旧计算机主机。在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张建民、杜全才、杜专忠(杜全才之兄)三人分工明确:杜全才在美国组织装箱发货(9个集装箱),杜专忠在马来西亚雇用工人拆解、夹藏废旧计算机(3个集装箱),张建民伪报品名报关报检。后该三个集装箱与从美国起运的其他装有废旧计算机主机的集装箱被航运至锦州港。报关前,杜全才将装有废旧计算机主机的真实装货明细提供给张建民,张建民故意隐瞒箱内装有我国禁止进口废旧计算机的事实,以废电线、废电机、废五金电器杂件的名称伪报品名报关,伪报装箱单报检,致使进口的第6集装箱固体废物通关,并被运回沈阳安光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重新装箱,而后在运往广东南海杜全才工厂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扣押。另8个集装箱固体废物被依法扣押于锦州港。在沈阳安光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为杜全才进口的9个集装箱固体废物中,共夹藏我国禁止进口的废旧计算机主机55.1吨,其中杜专忠在马来西亚装箱的3个集装箱内夹藏废旧计算机主机27吨。
  2002年8月28日,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沈阳安光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张建民、杜专忠犯走私固体废物罪。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为对废计算机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以及何时开始禁止进口等问题的重大争议,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该案延长了审限一个月。2002年9月20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沈阳安光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逃避海关监管,以单位名义伪报品名为他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计算机主机达55.1吨,严重侵犯了国家海关监管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固体废物罪,属于单位犯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张建民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废计算机主机是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为逃避海关监管而伪报品名为他人进口,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固体废物罪,应依法惩处。杜专忠明知废计算机主机为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为逃避海关监管,在境外雇工对废计算机进行拆机分类并将27吨废旧计算机伪装夹藏在集装箱内,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固体废物罪,亦应依法惩处。
  2002年10月29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单位沈阳安光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犯走私固体废物罪,判处罚金30万元;张建民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杜专忠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本案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在本案处理中,因涉及有关废旧电器进口管理法规文件的适用时效问题,锦州海关、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和锦州市中级法院曾专门走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2年8月27日,锦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即废计算机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以及禁止进口的起始时间问题,致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请求予以明确:(1)废计算机自2000年4月1日后是否已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和《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对废计算机禁止进口在实施时间上是否存在矛盾,即废计算机依法禁止进口应从何时开始,这两个文件对此问题的规定是何关系?
  针对锦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请求解释的两个问题,2002年9月11日,国家环保总局以《关于有关废计算机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00〗237号)作出明确解释:自2000年4月1日起,我国即已禁止进口废计算机等废电器产品。
  关于我国禁止进口废计算机的时间问题
  1995年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国家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为实施该规定,原国家环保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和国家商检局1996年3月1日联合发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国家环保局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附件一);凡未列入本规定附件一的所有废物,禁止进口。该目录所列第七类废物为“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
  2000年1月26日,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该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第七类废物不包括废计算机、废显示器及显示管等11类废电器。
  由此可见,废计算机、废显示器及显示管等11类废电器已经被从《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剔除。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未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禁止进口的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废计算机即已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明文禁止进口。
  关于《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五批)与《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的关系问题
  2002年7月3日,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等规定,联合发布了“2002年第25号公告”,公布了《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第五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五批)规定,国家禁止进口21类“废机电产品”,其中包括废“计算机类设备”。该公告同时规定,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就前述《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和《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五批)(外经贸部公告2002年第25号)二者的关系而言,后者所列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机电产品范围,包括了前者所列禁止进口废电器产品的绝大部分,但其范围又超过前者所列范围。因此,就整体而言,《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五批)(外经贸部公告2002年第25号)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但就其所重申国家自2000年4月1日即已禁止进口的废机电产品而言,仍应理解为自2000年4月1日起即已被国家禁止进口。认为《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明文所列废计算机等废电器产品自2002年8月15日起才被国家禁止进口的观点,与国家环保、海关、外经贸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废物进口环境管理规定不符,也不符合废物进口环境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
  本案对控制“洋垃圾”非法进口工作的启示
  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我国参与国际贸易的广度和深度都将得到进一步的拓展。“洋垃圾”漂洋过海进入我国的可能性相应地增大了。
  对非法进口废电器及其他“洋垃圾”并涉嫌走私犯罪的案件,环保部门要按规定的程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主动配合海关稳妥地做好退运工作,从而震慑固体废物走私犯罪,遏制“洋垃圾”泛滥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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